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5民初275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建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告胡建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一、胡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227.19元、费用2176.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573.16元,自2021年7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胡建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