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祁东县金幸福公寓,李兴琳,张翠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兴琳: 本院受理原告祁东县金幸福公寓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其母亲张翠英入住原告处所拖欠的托养费共计32240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对托管费有异,双方可结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催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整在祁东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