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颜铭,唐继雄, 邵阳名人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继雄、邵阳名人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颜铭诉唐继雄、邵阳名人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退还本金5万元及未分红利息5千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案由审判员夏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蓉、陆小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点在武冈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参与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