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邵东县宋家塘三富,刘细良,龙旦, 邵东县宋家塘三富租赁车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1民初4032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细良、龙旦: 本院受理原告邵东县宋家塘三富租赁车行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龙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邵东县宋家塘三富租赁车行车辆损失费72 800元,评估费6000元,合计78 800元;二、驳回原告邵东县宋家塘三富租赁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邵东县宋家塘三富租赁车行负担970元,被告龙旦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