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奎智,北京市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北京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原告钱奎智诉北京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一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尚未消耗的108课时培训费用11453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费用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电话、邮寄,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