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宝光珊和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光珊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216740.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的逾期付款赔偿费,自设备试运行结束之日(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4倍为计算标准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设备运行结束之日(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后的第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