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龙, 北京羲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龙:本院受理北京羲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龙向原告北京羲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6 3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王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7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