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彦飞,王琴琴,李吉,常杰,张莹,张建强,王沙沙,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万易诚物流有限公司山西万易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36069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万易诚物流有限公司、张建强、王沙沙:本院受理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张彦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36069号。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张彦飞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19 492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违约金3 951元,并支付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付租金419 4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在第一项、第六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编号为SFSXWY200006的《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项下租赁物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车架号:LZGJLG841LX070705,发动机号:3120E052808,车牌号:晋JG3783)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琴琴、李吉对张彦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西万易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年9月17日回购价款4 23 443元及自2021 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419 4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五、被告山西万易诚物流有限公司、常杰、张莹、张建强、王沙沙对山西万易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所有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七、若被告张彦飞、王琴琴、李吉、山西万易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万易诚物流有限公司、常杰、张莹、张建强、王沙沙中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诉讼请求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被告对原告的给付义务相应免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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