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 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包括设备租赁费、打拨费、钢板桩进出场费)60215.8元;二、判决被告支付滞纳金3010.78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邮寄、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但均未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