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洋, 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包括设备租赁费、打拨费、钢板桩进出场费)60215.8元;二、判决被告支付滞纳金3010.78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邮寄、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但均未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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