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明华,彭吉龙,彭明花,杨艳平,李元军,李万足, 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明华、彭吉龙、彭明花、杨艳平、李元军、李万足: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将原告起诉要点做如下告知:1、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设备款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370元、滞纳金3555元、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3、被告二、三、四、五、六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的均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易家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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