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峰, 会同县群子烟酒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会同县群子烟酒行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刘峰向原告会同县群子烟酒行支付货款39 170元及其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 2022年2月18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