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云刚,第三人-,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6172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16172号原告赵云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参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