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41259.13元;2.要求被告以3192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3244.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8251.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7783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010.89元;4.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酒仙桥法庭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