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振明,广西, 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723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振明:本院对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明、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及利息1 390 000元;二、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滞纳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计算;三、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2 994元(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 21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振明、被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 7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