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军,北京海淀分公司, 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6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军与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侯军与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会籍确认书》于2021年6月8日解除;二、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侯军服务费9999元;三、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赔偿原告侯军利息损失(以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90元(侯军已预交),由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侯军。案件受理费50元(侯军已预交),由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侯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