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波,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陈波向原告支付11期分期款34892元;2.依法判决被告陈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78元;以上共计41870元;3.被告陈波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霞中心法庭(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