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刘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截至2021年10月25日止的信用卡本金9 092.29元,利息1 303.77元,滞纳金1 439.27元,合计11 835.33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500元。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耒阳市人民法院(621喻辉)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