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孟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谢孟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谢孟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谢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截至2021年10月25日止的信用卡本金18 043.01元,利息2 451.68元,滞纳金2 812.18元,合计23 306.87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500元。在本公告发出30日内向本院(621室喻辉)处领取民事判决书,如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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