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红兵,李益辉,胡传喜,王华,王万国,万新国,粟登明,程维桂,梁英学,杨瑞贵,李应进,李守财,解媛梅,李健,马文兵,张茂红,李益平,一,张勇军,张建军,刘凤美,肖家安,丁四林,刘小兵,王亚红,李传梅,王丽峰,刘新权, 汉寿鑫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722民初2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益辉、胡传喜、王华、王万国、万新国、粟登明、程维桂、梁英学、杨瑞贵、李应进、李守财、解媛梅、李健、马文兵: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张茂红、李益平等三十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 一、张茂红、李守财、汉寿鑫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李益平、张勇军、张建军、万新国、刘凤美、肖家安、丁四林、刘小兵、王万国、王亚红、李传梅、王丽峰、李健、胡传喜、王华、李益辉、马文兵、梁英学、刘新权、程维桂、粟登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刘红兵借款本金600 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1 406 073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刘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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