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凯,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凯: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李凯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年 4月 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 40802.92元、利息 1879.74元、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21.7元,共计 43504.36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支付自 2021年 4月 8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李凯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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