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丹,曹辉,刘慧,闵捷, 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智美汇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5369号,(2020)京0115民初3923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辉,刘慧:本院对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丹、曹辉、刘慧、闵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5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被告曹辉、被告刘慧、被告闵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其减资的1 400 000元、4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的范围内对(2020)京0115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下第三至五项确定的北京智美汇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如按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仍不能清偿,则被告曹辉、被告刘慧分别在其未实缴出资的800 000元、200 000元范围内对(2020)京0115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下第三至五项确定的北京智美汇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