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七军,赵红梅,谌邻君,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七军、赵红梅、谌邻君: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七军、赵红梅、谌邻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确切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