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材,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03民初4368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材:本院受理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陈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03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 835.28元,并支付以100 835.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陈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 500元;三、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登记在陈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租金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 522元,减半收取1 261元,由陈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