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华东,李志超,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唐华东与被告李志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和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3日9:00时在嘉禾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