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3民初2370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代付的借款本息合计217 746.67元。因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湘072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限张海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