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天桥,张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杨天桥诉张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送到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