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双伟,王瑷琼, 安化县安林木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双伟,王瑷琼: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安化县安林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截止2021年10月30日止)并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商铺及房屋;2.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门面租金11666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999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月3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