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伟, 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伟与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伟诉请:1、请求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46万元;2、请求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42 400元;3、诉讼费由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请求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违约金(以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直至还清为止,按照欠款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现本院依法向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4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