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波,李经华,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盘山县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盘山县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何波,李经华:本院受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经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何波,李经华向原告偿还垫付款4667687.22元并支付违约金466768.722元(垫付款的10%);2、盘山县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