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冯昀,单加勤,莫翠平,丁春校,陈昌盛,薛鹏,施亚兵, 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莫翠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昀、单加勤、莫翠平、丁春校、陈昌盛、薛鹏、施亚兵、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第二届第十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被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 2020年1月23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的营业期限恢复至2020年3月2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本案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通知你参加本案诉讼。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西3-4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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