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鹏飞,周治臣, 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506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治臣:本院对闫鹏飞与周治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5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治臣、被告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30.8万元并支付利息12.10209万元;二、如被告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付清所欠原告闫鹏飞的债务,可以向被告周治臣、被告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周治臣、被告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7 661元,原告闫鹏飞均已预交,由被告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