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莲芝,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村民委员会 ,北京晟杰腾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晟杰腾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莲芝诉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晟杰腾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张莲芝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2019年7月6日张莲芝与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十三陵果庄村泥石流搬迁项目村民回迁房、集体产业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作共建协议书》、《共有房屋使用协议》无效;2.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莲芝的损失,即返还合作共建款350.428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50.4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晟杰腾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北京燕岫果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晟杰腾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