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明丽,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夏明丽与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被告向我返还培训费227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1日 14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西2-29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