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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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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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江:本院受理(2021)藏0202民初2229号原告魏丕超诉被告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4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