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红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牡丹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7832.1元,截止至2022年1月14日产生的利息49181.28元、违约金4289.16元,共计人民币111302.54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具体数额以工行提供的系统最新数据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