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刘永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律师费7000元;二、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刘永岐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