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宝络丝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耿华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0877元;2.被告以未偿还本金29087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