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轶波:本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刘轶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6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轶波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信用卡本金159 578.00元、手续费22 869.36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轶波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