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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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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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胜志、向宝:本院受理原告桂箐、彭俊诉向宝、王兰、龙涛、伍国强、彭图海、彭小勇、彭焕军、杨胜志、石玉香、覃正文、贾青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