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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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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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创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雷鹏、王新泉诉你与湖南澳海谷山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