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福春,邵建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民初68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建红:本院受理原告田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1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邵建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田福春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 8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 388元,由邵建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