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广州市考拉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广州市诺曼便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安达兴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2021)京01民初875号北京考拉便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考拉公司)诉广州市考拉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考拉公司)、雷勇、广州市诺曼便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诺曼公司)、沈宇翔、北京安达兴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安达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被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起诉状概要:1.判令被告一广州考拉公司向原告北京考拉公司缴纳出资款7025686元;2.判令被告一广州考拉公司向原告北京考拉公司支付逾期缴纳出资的利息(以7025686元为基数,自原告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作出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为360157.84元);3.判令被告二雷勇、被告三广州诺曼公司对被告一广州考拉公司缴纳出资款4491994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四沈宇翔对被告一广州考拉公司缴纳出资款2187500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五北京安达公司对被告一广州考拉公司缴纳出资346192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北京考拉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广州考拉公司认缴出资100000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2日,广州考拉公司分别与雷勇、沈宇翔、北京安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人均知晓广州考拉公司未实缴出资,以0元分别受让广州考拉公司在北京考拉公司出资额4491994元、2187500元及346192元。2018年4月20日,雷勇与广州诺曼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雷勇将其出资额4491994元转让给广州诺曼公司。在完成前述股权转让后,北京考拉公司章程规定广州诺曼公司、沈宇翔、北京安达公司等12名股东及相应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2020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考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现五被告均未履行出资义务,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故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承办人:王玲芳 联系电话:59891835书记员:王婧 联系电话:59891501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公司院内。邮编:100040 公告类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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