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华山,欧四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63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四清: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欧四清偿还原告陈华山借款本金40 000元;二、被告欧四清偿还原告陈华山借款利息37 600元,后段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陈华山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支付原告陈华山劳务工资8 000元。 以上支付义务,限被告欧四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欧四清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宁乡市人民法院6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