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华山,欧四清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182民初633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内容
欧四清: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欧四清偿还原告陈华山借款本金40 000元;二、被告欧四清偿还原告陈华山借款利息37 600元,后段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陈华山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支付原告陈华山劳务工资8 000元。 以上支付义务,限被告欧四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欧四清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宁乡市人民法院6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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