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月: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66294号深圳前海大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史良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史良月还原告200538.9元及利息69.11元,合计200608.01元(利息自2021年9月3日暂计至2021年9月4日,之后自2021年9月5日起以195121.4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3法庭(可在线参加)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