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滕丽丽:本院受理北京市海淀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有限公司与滕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T09小区5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并将房屋内的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按照原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差额3928.04元[(市场租金每月4391.54元-已实际支付每月2427.52)某2],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差额24275.20元[(月租金两倍4855.04元-已实际支付每月2427.52元)某10],并按照每月4855.0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为111665.92元(月租金两倍4855.04元某23)];(房屋使用费合计暂为139869.1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法庭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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