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闽岳精米厂: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岳阳市闽岳精米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怡泰盛达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08)岳中执字第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本院(2021)湘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1)变更北京怡泰盛达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08)岳中执字第28号案申请执行人;(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