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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冠麟、刘妍汐:本院受理原告谭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426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被告刘冠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被告刘冠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杰财产保全申请费1,306.67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2,306.67元;驳回原告谭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06元,由被告刘冠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