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凤英, 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484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风路居委会十组036号李凤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被告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1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方式:民一庭何法官,0731-87809065)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