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神韵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张燕玲、蒋婷婷、张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东方神韵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 225元,原告北京东方神韵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东方神韵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