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彐枚, 河南馋胖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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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馋胖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馋胖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彐枚与被告河南馋胖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去向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524元;2、判令被告承担10倍赔偿552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总标的:6076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毅梅(电话:0731-87809060)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